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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牛某某。委托代理人:侯忠印,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牛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谭志刚 审 判 员 张小智 代理审判员 赵 星
书记员:李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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