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叶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牛某、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叶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暨秉恒
书记员:张 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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