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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与祝文才、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牛某某
祝文才
毕某某

原告:牛某某,无业。
被告:祝文才,现下落不明。
被告:毕某某。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祝文才、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祝文才、毕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祝文才书写借条证明其与原告牛某某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明确,被告祝文才应承担偿还借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祝文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欠条中约定还款期限是2014年1月28日,双方对逾期付款利息没有约定,因此被告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1月28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毕某某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应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毕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祝文才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祝文才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牛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4年1月28日起计算)。
二、被告毕某某对被告祝文才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毕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祝文才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被告祝文才、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被告祝文才书写借条证明其与原告牛某某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明确,被告祝文才应承担偿还借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祝文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欠条中约定还款期限是2014年1月28日,双方对逾期付款利息没有约定,因此被告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1月28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毕某某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应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毕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祝文才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祝文才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牛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4年1月28日起计算)。
二、被告毕某某对被告祝文才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毕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祝文才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被告祝文才、毕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立华
审判员:赵建军
审判员:王金余

书记员: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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