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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与王海峰、崔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涿州市双塔区,现住址。
委托代理人张智英,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辉,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涿州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安行宇,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王海峰、被告崔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海峰、被告崔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健
审判员 田柏林
代理审判员 高娟

书记员: 马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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