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某
王兰青(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田某某
陈志刚
滦平县金沟屯中心小学
原告牛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法定代理人梁淑华,梁淑华系原告牛某某之母。
法定代理人牛玉春,牛玉春系原告牛某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王兰青,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法定代理人田利建,田利建系被告田某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陈志刚。
被告滦平县金沟屯中心小学,地址滦平县金沟屯镇金沟屯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田某某、被告滦平县金沟屯中心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审判长:石刚
审判员:李小林
审判员:马琴
书记员:马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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