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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与赵建国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牛某某
吴贺霞(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
赵建国

原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西三里乡。
委托代理人吴贺霞,河北昊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遵化镇。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赵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立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贺霞、被告赵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劳务费15175元至今未付,向法庭提供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对此证据系其本人出具没有异议,但辩称此条写在收据上是收条,且此条并非给原告出具,故此对原告所诉不予认可,但被告就其抗辩主张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通过此书证的内容来看,虽然写在制式收据上,但该书证上写明有施工平米数、每平米的劳务费数额、总劳务费数额、已付数额及其余下欠的内容,此书证实为欠条而非收条,原告据此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并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牛某某劳务费1517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欠其劳务费15175元至今未付,向法庭提供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对此证据系其本人出具没有异议,但辩称此条写在收据上是收条,且此条并非给原告出具,故此对原告所诉不予认可,但被告就其抗辩主张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通过此书证的内容来看,虽然写在制式收据上,但该书证上写明有施工平米数、每平米的劳务费数额、总劳务费数额、已付数额及其余下欠的内容,此书证实为欠条而非收条,原告据此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并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牛某某劳务费1517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李立艳

书记员:马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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