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曲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耀山,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曲周县。
牛某某与罗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牛某某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牛某某负担。
书记员:曲伟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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