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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百川与解某某、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牛百川
冉宝强(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
解某某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马杰(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

原告:牛百川。
委托代理人:冉宝强,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某某。
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某某市新华区和平西路499号圣仑大厦六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周文,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杰,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曲民初字第1604-1号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经调解解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冀F号事故车辆的查封。

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曲民初字第1604-1号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经调解解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冀F号事故车辆的查封。

审判长:康艳丽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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