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某
梁保东(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耿玉海(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
河北善绿某肥料有限公司
原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梁保东,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河北善绿某肥料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河北善绿某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鹿县规划工业园区内、邢德公路以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320218-3。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耿玉海,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河北善绿某肥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牛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牛某某承担。
审判长:吴会峰
书记员:石树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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