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某某。
委托代理人:卢纲,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邯郸市邯山区鹏达运输服务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渚河路营销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姚秋祥,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邯郸市邯山区鹏达运输服务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渚河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审判员 武志刚
书记员: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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