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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与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军,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路路,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牛某某与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牛某某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7元,减半收取计1683.5元,保全费1945元,共计3628.5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田雅莉

书记员: 马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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