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
崔大庆(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
李某
原告牛某。
委托代理人崔大庆,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庞永生
书记员:周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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