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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诉陈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牛某某
苗向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
委托代理人:苗向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晓霞

书记员:张兴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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