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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与湖北广水神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物流分公司、张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牛某某
马书林(河北保定清苑区方宏法律服务所)
湖北广水神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物流分公司
潘巍(北京庆成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宋恒(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原告:牛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书林,保定市清苑区方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广水神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物流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李家桥村顺通路李桥段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5137931XJ。
负责人:陈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巍,北京市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65号综合楼7-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68234976X9。
负责人:胡书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恒,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湖北广水神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物流分公司、被告张某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牛某某于2016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高巍

书记员:赵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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