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某
徐振林(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
曹某某
贾某某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刘佳燕
原告牛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振林,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
被告贾某某。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杨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佳燕。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曹某某、贾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炳才
审判员:李敬敏
审判员:崔国兴
书记员:陈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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