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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与韩某甲、韩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牛某
朱秀霞(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
韩某甲
韩某乙
杨某

原告:牛某。
委托代理人:朱秀霞,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甲。
被告:韩某乙,系被告韩某甲父亲。
被告:杨某,系被告韩某甲母亲。
原告牛某诉被告韩某甲、韩某乙、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秀霞,被告韩某甲、韩某乙、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为与被告缔结婚姻,按照当地婚俗给付被告彩礼,这种赠与行为是以将来双方登记结婚为附加条件,若条件成就则赠与行为有效,彩礼归被告所有,反之则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规定,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主张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在举行婚礼后,双方实际共同生活了一年半之久,且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并非被告韩某甲初衷,故本院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35000元。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个人财产电动自行车一辆、电脑一台的诉讼请求,由于其未能举出足以证实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某甲、韩某乙、杨某返还原告牛某彩礼款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韩某甲、韩某乙、杨某承担700元,由原告牛某承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为与被告缔结婚姻,按照当地婚俗给付被告彩礼,这种赠与行为是以将来双方登记结婚为附加条件,若条件成就则赠与行为有效,彩礼归被告所有,反之则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规定,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主张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在举行婚礼后,双方实际共同生活了一年半之久,且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并非被告韩某甲初衷,故本院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35000元。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个人财产电动自行车一辆、电脑一台的诉讼请求,由于其未能举出足以证实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某甲、韩某乙、杨某返还原告牛某彩礼款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韩某甲、韩某乙、杨某承担700元,由原告牛某承担300元。

审判长:赵敬宏
审判员:汪西坤
审判员:尹凤民

书记员:陈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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