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
于文忠(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邹某
邹梦红
原告牛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于文忠,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阳县庞家佐乡庄头村。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邹梦红。
原告牛某诉被告邹某变更抚养关系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2011年10月12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婚生女孩牛某甲由女方自行抚养,双方对该协议书均无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起诉要求将女儿牛某甲由被告抚养变更为由其抚养,但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牛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2011年10月12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婚生女孩牛某甲由女方自行抚养,双方对该协议书均无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起诉要求将女儿牛某甲由被告抚养变更为由其抚养,但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牛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龙涛
审判员:庞涛
审判员:牛素敏
书记员:尚小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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