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
王某某
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梁山(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牛某一
牛某二
牛某三
牛某四
牛某五
牛某六
牛某七
原告牛某。
原告王某某。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梁山,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某一。
被告牛某二。
被告牛某三。
被告牛某四。
被告牛某五。
被告牛某六。
被告牛某七。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王某某与被告牛某一、牛某二、牛某三、牛某四、牛某五、牛某六、牛某七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王某某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牛某一、牛某二、牛某三、牛某四、牛某五、牛某六、牛某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牛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牛某、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牛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牛某、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崔晓明
书记员: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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