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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与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伟(系原告儿子),住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风梅(系被告妻子),住赤城县。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开庭审理。

牛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某返还占用原告的耕地1块0.6亩;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8年1月1日,原告与赤城县赤城镇唐坊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村委会将村集体土地大块地张录地1块0.6亩发包给原告,之后原告外出打工,期间原告承包村集体的大块地张录地0.6亩被同村村民王某侵占耕种,原告问被告为何占用原告承包的土地,被告口头说是通过村委会承包的,村委会让耕种的,被告不同意退还占用原告的土地,原告多次找村委会和被告解决此事,至今未解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1998年1月1日,原告牛某某与本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原告承包村集体所有的地名为“大块地张录地”1块0.6亩,后因原告全家外出打工,该0.6亩土地经赤城县赤城镇唐坊村村委会重新评估该地为0.6亩承包给了被告王某,并在村委会地亩帐存根中将该地承包户主牛某某更改王某,现被告王某已经至今实际承包经营多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牛某某起诉的“大块地张录地”1块0.6亩,1998年1月1日原告牛某某与本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因原告全家外出打工,该0.6亩土地经赤城县赤城镇唐坊村村委会重新评估该地为0.6亩承包给了被告王某,此案中关于当事人争议地的承包权属于确权不明,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牛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金元 审 判 员  庞雪峰 人民陪审员  曹继红

书记员:郭晓霞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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