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
牛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某返还占用原告的耕地1块3.4亩;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8年1月1日,原告与本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原告承包村集体所有的地名为“大块地张录地”1块3.4亩,后因原告外出打工,该3.4亩土地被同村被告侵占耕种,原告问被告为何占用原告承包的土地,被告口头上说是通过村委会承包的,被告不同意退还,原告多次找村委会和被告解决此事,至今未解决,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经审理查明,1998年1月1日,原告牛某某与本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原告承包村集体所有的地名为“大块地张录地”1块3.4亩,后因原告全家外出打工,该3.4亩土地经赤城县赤城镇唐坊村村委会重新评估该地为2.8亩承包给了被告王某,并在村委会地亩帐存根中将该地承包户主牛某某更改王某,现被告王某已经至今实际承包经营多年。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开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牛某某起诉的“大块地张录地”1块3.4亩,1998年1月1日原告牛某某与本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因原告全家外出打工,该3.4亩土地经赤城县赤城镇唐坊村村委会重新评估该地为2.8亩承包给了被告王某,此案中关于当事人争议地的承包权属于确权不明,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牛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庞雪峰
审判员 郭金元
审判员 张永生
书记员:曹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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