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牛旭东与苏发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牛旭东
邓亚民(宁夏大光明律师事务所)
苏发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
闫维国

原告牛旭东,男,汉族,生于1976年4月25日,宁夏彭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彭阳县。
委托代理人邓亚民,宁夏大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苏发海,男,回族,生于1982年10月3日,宁夏固原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
地址:固原市原州区。
负责人马卫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维国,男,汉族,生于1983年12月13日,宁夏固原市人,该公司职工,住固原市原州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牛旭东与被告苏发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固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I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2015年11月2日被告太平洋财保固原支公司对原告牛旭东的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2015年12月23日恢复审理。并由审判员韩鹏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旭东及委托代理人邓亚民,被告苏发海、被告太平洋财保固原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闫维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苏发海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未让行,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牛旭东步行横过道路时未确保安全后通过,是造成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鉴于原、被告双方在本起事故中均有过错,结合过错原因,本院确定被告承担80%的责任。关于原告的伤残等级以重新鉴定结论为准,即原告伤残为十级,丧失劳动能力为10%。经庭审核实,原告的各项损失确定为:医疗费43927.58元,误工费从原告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前一日即147天98.2元=14435.4元,护理费以原告实际住院天数为准即4714元,残疾赔偿金47465元(2328520年10%X80%=3725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209元),后续治疗费根据医院诊断及法医鉴定是必然要发生的费用,本院可以一并处理,对原告请求后续治疗费10000元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4800元,交通费462元,住宿费97元,复查费174.3元,鉴定费700元,重新鉴定费1030元(被告太平洋财保固原支公司预交)。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因侵权行为并未造成原告精神严重损害,故该项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太平洋财保固原支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剔除非医保用药后进行赔付。被告就其反驳的事实虽提出了格式条款,但不能清楚证实其需要证明的目的,该辩称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太平洋财保固原支公司辩称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应按2014年度标准计算。因该事故发生在2015年4月,而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2015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己经执行,故该案的赔偿标准应当按照2015年标准计算。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固原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其次由太平洋财保固原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复查费共67347.7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固原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的80%即38982.06元。关于原告支付的鉴定费700元,被告苏发海应向原告赔偿560元。被告太平洋财保固原支公司为申请重新鉴定支付的鉴定费1030元,应由太平洋财保固原支公司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牛旭东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赔偿原告牛旭东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复查费67347.7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38982.06元,以上共计116329.76元(太平洋财保固原支公司已经支付10000元,再付106329.76元,被告苏发海垫付的33927.58元,应在保险公司理赔后由原告牛旭东向被告苏发海退还);
二、被告苏发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牛旭东鉴定费560元;
三、驳回原告牛旭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6元,减半收取1698元,原告牛旭东负担340元,被告苏发海负担13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苏发海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未让行,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牛旭东步行横过道路时未确保安全后通过,是造成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鉴于原、被告双方在本起事故中均有过错,结合过错原因,本院确定被告承担80%的责任。关于原告的伤残等级以重新鉴定结论为准,即原告伤残为十级,丧失劳动能力为10%。经庭审核实,原告的各项损失确定为:医疗费43927.58元,误工费从原告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前一日即147天98.2元=14435.4元,护理费以原告实际住院天数为准即4714元,残疾赔偿金47465元(2328520年10%X80%=3725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209元),后续治疗费根据医院诊断及法医鉴定是必然要发生的费用,本院可以一并处理,对原告请求后续治疗费10000元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4800元,交通费462元,住宿费97元,复查费174.3元,鉴定费700元,重新鉴定费1030元(被告太平洋财保固原支公司预交)。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因侵权行为并未造成原告精神严重损害,故该项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太平洋财保固原支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剔除非医保用药后进行赔付。被告就其反驳的事实虽提出了格式条款,但不能清楚证实其需要证明的目的,该辩称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太平洋财保固原支公司辩称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应按2014年度标准计算。因该事故发生在2015年4月,而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2015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己经执行,故该案的赔偿标准应当按照2015年标准计算。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固原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其次由太平洋财保固原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复查费共67347.7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太平洋财保固原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的80%即38982.06元。关于原告支付的鉴定费700元,被告苏发海应向原告赔偿560元。被告太平洋财保固原支公司为申请重新鉴定支付的鉴定费1030元,应由太平洋财保固原支公司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牛旭东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赔偿原告牛旭东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复查费67347.7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38982.06元,以上共计116329.76元(太平洋财保固原支公司已经支付10000元,再付106329.76元,被告苏发海垫付的33927.58元,应在保险公司理赔后由原告牛旭东向被告苏发海退还);
二、被告苏发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牛旭东鉴定费560元;
三、驳回原告牛旭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6元,减半收取1698元,原告牛旭东负担340元,被告苏发海负担1358元。

审判长:韩鹏飞

书记员:常慧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