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男,汉族,农民,现住桦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佳恒,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桦南县,原告牛某某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孝军,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南县。被告:曲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南县。与被告林某某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桦南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林某某、曲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林某某、曲某某在庭外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6.06元减半收取2518.03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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