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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与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晓东,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易县。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牛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2017年7月25日经张立明介绍,被告杜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3%,借款时间为1年,原告将10万元借款本金交付给被告后,被告杜某给原告书写借条一张。现此笔借款已经到期,经原告催要至今未偿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杜某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5日经张立明介绍,被告杜某向原告借款现金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时间为1年,同日被告杜某给原告书写借到条一张。该借到条载明:“今借到牛某某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借款时间壹年,借款人杜某,2017年7月25日。”同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

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到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借到条真实有效,证实了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是被告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提供的证人即借款介绍人张立明的出庭证言,证实了借款当日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对张立明的出庭证言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由被告负担本案财产保全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杜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牛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杜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甘玉霜

书记员: 赵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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