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祥,牡丹江市爱民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哈尔滨工务大某段某某经二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东海林街26号。
法定代表人:高伟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国,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钟哲,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哈尔滨工务大某段某某经二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牛某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计353.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丁 玲
书记员:张家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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