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陆世超,黑龙江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代码12704894-1,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88号。
代表人朱玉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长红,黑龙江张长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秋凤,黑龙江张长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刘新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世超,被告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长红、徐秋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3年12月16日,原告向被告递交的申请书中写明原告已辞职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这说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后,被告应为原告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将原告档案转移到相关部门,原告再到相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现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办理退休期间的五险一金等费用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故本院不予处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0年11月至2014年11月的工资504000元的请求,因2012年10月17日原告已达到法定60周岁的退休年龄,其于2014年10月24日向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了法定仲裁时效期间,故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牛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新颜
书记员:马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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