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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与张家口市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黄太辉,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冀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博文,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张家口市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太辉、被告委托代理人任博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28日,经朋友张怀真介绍,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6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月息1.5%,如逾期还款,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原告方全部履行了给付借款义务,被告方为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但6个月后,被告方并未按照约定还款,只支付了54万元利息,与原告协商合同再延期6个月。这样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4月28日,续签了内容与上述合同一致的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又只支付了54万元利息,本金仍没有偿还。原告先后于2015年4月19日,2016年1月19日,2016年7月4日,2017年1月17日四次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虽每次都承诺还款,但都没有践行承诺。因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偿还借款6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一直计算到被告还清欠款之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2013年10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月息1.5%,如逾期还款,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原告方全部履行了给付借款义务,被告方为原告出具收款收据。借款期满,被告方并未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只支付了54万元利息,并与原告协商合同再延期6个月。故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4月28日,续签了内容与上述合同一致的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再次支付54万元利息,本金仍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收款收据为证,且经双方当庭认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到原告的借款后,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数额及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本案被告借款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2014年10月28日,此后本息均未偿还。因此,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息的诉求。另,双方约定的借款月息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返还借款本息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家口市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牛某某欠款本金6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照年利率24%,自2014年10月2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案件受理费2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家口市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东兴

书记员:古亚娜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备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将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1、各方当事人均必须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如一方当事人不按规定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执行书;(2)已生效法律文书或复印件;(3)《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 3、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而提起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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