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开钦,男,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冬,男,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超威电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培森,男,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河北超威电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牛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安双立
书记员:申晓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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