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牛广德与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牛广德,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阳,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府前二街**号(天港)*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78559568E。负责人龙元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同超,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Ⅰ、Ⅲ区*********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551967。负责人张端书,总经理。

原告牛广德诉称,2016年12月2日9时45分许,张杭驾驶被告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所有的京Q×××××号轻型厢式货车沿福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福喜路与工业三路交叉路口时,与沿工业三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牛广德驾驶的冀R×××××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牛广德受伤,两车损坏。事故经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后认定,张杭负全部责任,牛广德无责任。张杭驾驶的京Q×××××号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原告经第一次住院治疗后,所受损失已经由法院作出判决,并已经得到相应赔偿。因原告伤情所需,于2017年12月18日至2017年12月19日进行了第二次手术,现治疗完毕。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二次手术医疗费4793.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误工费10313.03元、护理费1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16306.27元。其中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赔偿。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辩称,其是京Q×××××号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其为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计免陪,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对原告主张的数额无异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邮寄书面答辩意见辩称,京Q×××××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其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其已根据(2017)冀1028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7046.39元。原告主张的二次手术各项损失应有证据佐证,不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日9时45分许,张杭驾驶京Q×××××号轻型厢式货车沿福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福喜路与工业三路交叉路口时,与沿工业三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牛广德驾驶的冀R×××××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牛广德受伤,两车损坏。事故经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后认定,张杭负全部责任,牛广德无责任。张杭驾驶的京Q×××××号轻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该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原告牛广德经救治后起诉至本院,本院已依法作出(2017)冀1028民初字704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7046.39元。后原告因伤情所需,于2017年12月18日至2017年12月19日再次在北京积水潭医院入院治疗,进行了内固定取出手术,为此支付医疗费4793.24元。出院医嘱记载:全休1月,一月后门诊复查。2018年1月19日、2018年2月19日两次门诊复查医嘱均记载:全休1个月。原告本次住院期间由其妻子高玉英进行护理,其与高玉英均系三河市新大缘机械部件厂员工,原告月平均工资3400元,护理人员高玉英月平均工资2800元,二人误工期间工资停发。以上事实,有原告牛广德提交的(2017)冀1028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积水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档、用药清单、门诊收费收据、住院收费收据;三河市新大缘机械部件厂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停发工资证明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为凭。
原告牛广德与被告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广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阳,被告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同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牛广德受伤的原因,系由于张杭未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违章驾驶行为所致。张杭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其所驾驶的京Q×××××号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计免陪,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故原告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和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有:二次手术医疗费4793.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河北省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日100元计算,住院1天,维护100元;误工费,标准按照原告月平均工资3400元计算,误工期限参考医嘱建议确定为3个月,维护10200元,过高部分不予维护;护理费,标准按照护理人员月平均工资2800元计算,护理期确定为住院期间1天,维护93元,过高部分不予维护;交通费根据原告住院、复查情况,酌定维护600元,过高部分不予维护,上述损失共计15786.24元。因原告上述合理损失均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故被告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牛广德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786.24元。此款汇入原告牛广德个人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三河泃阳支行,卡号:62×××44。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牛广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跨越速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

审判员  马琳

书记员:杨曼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