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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与王某某、王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聪,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利,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安新县。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原告牛某某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主动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92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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