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某
李洪泉(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朱某某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吕志伟(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
尹高峰(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
原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洪泉,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郝春峰,该公司副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委托代理人吕志伟、尹高峰,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朱某某、阳某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牛某某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部分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牛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部分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牛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刘振平
书记员:马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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