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原告:王国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原告牛某某、王国详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树起,河北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原县揣骨疃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阳原县揣骨疃镇揣骨疃村。法定代表人:贾作梁,镇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刘爱忠,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原县揣骨疃镇第三铁矿,住所地阳原县揣骨疃镇。法定代表人:董庆春,矿长。
牛某某、王国祥与阳原县揣骨疃镇人民政府、阳原县揣骨疃镇第三铁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牛某某、王国祥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牛某某、王国祥撤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牛某某、王国详负担。
审判员 张贵斌
书记员:孙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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