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牛某某、王国祥等与阳原县揣骨疃镇人民政府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原告:王国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原告牛某某、王国详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树起,河北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原县揣骨疃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阳原县揣骨疃镇揣骨疃村。法定代表人:贾作梁,镇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刘爱忠,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原县揣骨疃镇第三铁矿,住所地阳原县揣骨疃镇。法定代表人:董庆春,矿长。

牛某某、王国祥与阳原县揣骨疃镇人民政府、阳原县揣骨疃镇第三铁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牛某某、王国祥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牛某某、王国祥撤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牛某某、王国详负担。

审判员  张贵斌

书记员:孙莉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