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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王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阳原县揣骨疃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阳原县揣骨疃镇揣骨疃村。法定代表人:贾作梁,镇长。诉讼代理人:刘爱忠,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申请人:王国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牛某某、王国祥诉阳原县揣骨疃镇人民政府、阳原县揣骨疃镇第三铁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2018)冀1081执保84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阳原县揣骨疃镇人民政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账号为50×××24账户存款155万元整,暂停支付12个月,期限自2018年3月27日至2019年3月26日。2018年3月13日,阳原县揣骨疃镇人民政府提出管辖权异议,2018年4月8日霸州市人民法院裁定异议成立,案件移送本院管辖。2018年9月18日,牛某某、王国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准许撤诉。2018年10月16日,阳原县揣骨疃镇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牛某某、王国祥申请撤诉后,对原保全的财产应予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阳原县揣骨疃镇人民政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账号为50×××24账户存款155万元整的冻结。

审判员  张贵斌

书记员:孙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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