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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与杨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成安县。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成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会军

书记员:唐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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