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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成安县。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成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会军
书记员:唐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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