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曲周镇前河东村人,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曲周镇南关村人,现住。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穆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牛某某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英 审 判 员 贾志冰 人民陪审员 常俊平
书记员:刘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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