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牛某某、张某某用益某某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平县张洞二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广平县东张孟乡张洞二村。
法定代表人:张付平,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广平县张洞二村村民委员会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17)冀0432民初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张某某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包含有涉案土地,人民法院不能否认张某某的对涉案土地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系6.9亩,刨除争议土地后仍然有6.9亩土地,这个问题是集体经济组织与张某某之间划定土地承包经营范围和发证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张某某之间按照历史真相处理。牛某某非张某某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牛某某占用土地用于了非农生产,在此前提下,本院无法明确确认涉案合同为有效合同。
综上所述,牛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杜海波
审判员 潘新丽
审判员 谢珂

书记员: 贾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