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亦娜,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善涛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XXX弄XXX号XXX-XXX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何洪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天辰,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云帆,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上海善涛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其他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9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刘 丹
书记员:罗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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