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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其他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亦娜,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善涛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XXX弄XXX号XXX-XXX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何洪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天辰,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云帆,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上海善涛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其他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9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刘  丹

书记员:罗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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