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被告:谷桃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鹅路288号科技示范楼A座14楼。负责人:张连亚。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谷某某、谷桃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牛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牛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少锋
书记员: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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