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某某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宝,河北硕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河北硕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裕华区育才街170号。
负责人:邓坦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建广,该公司职工。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计358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呼广宇
书记员: 李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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