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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牛某某,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农民。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牛某某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玉环
书记员:苏亚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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