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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与牛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花(牛某某之妻),女,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跃辉,曲阳县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牛某某(牛二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成玉(牛某某之子),男,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牛某某与牛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牛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牛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环 代理审判员  彭少锋 人民陪审员  韩雨波

书记员: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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