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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牛某某
王义江(河北邢台万里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王会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牛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义江,邢台万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会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义江,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会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刘某某打的欠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刘某某主张刘某某与牛某某系合伙关系,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认可。被告刘某某主张该欠条只是一个形式不是实际欠款,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告刘某某偿还原告牛某某借款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刘某某打的欠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刘某某主张刘某某与牛某某系合伙关系,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认可。被告刘某某主张该欠条只是一个形式不是实际欠款,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告刘某某偿还原告牛某某借款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长:吴建申
审判员:高彩霞
审判员:王丽丽

书记员:李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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