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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春广与户士壮、李某苹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牙春广
魏文志(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户士壮
李某苹

原告牙春广(又名牙春光),农民。
委托代理人魏文志,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户士壮,农民。
被告李某苹(被告户士壮之妻),农民。
原告牙春广与被告户士壮、李某苹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志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牙春广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文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户士壮、李某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承运被告托运的货物并约定运费,双方运输合同关系成立。原告持被告所写欠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反驳证据进行抗辩,视为放弃抗辩权利,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运费11000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户士壮与被告李某苹为夫妻关系,被告户士壮所欠原告运费,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所欠运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百八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户士壮、李某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运费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元、保全费135元,合计173元,由被告户士壮、李某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承运被告托运的货物并约定运费,双方运输合同关系成立。原告持被告所写欠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反驳证据进行抗辩,视为放弃抗辩权利,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运费11000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户士壮与被告李某苹为夫妻关系,被告户士壮所欠原告运费,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所欠运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百八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户士壮、李某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运费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元、保全费135元,合计173元,由被告户士壮、李某苹负担。

审判长:杨志芳

书记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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