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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克石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乔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牙克石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谭田慧(吉林辽源恒川法律事务所)
乔某某
郭金贵(黑龙江郭金贵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牙克石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伦贝尔牙克石市新工办事处和谐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孙玉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田慧,吉林辽源恒川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郭金贵,黑龙江郭金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牙克石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牙克石房地产公司)与被申请人乔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大庆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庆仲(裁)字第(5)号裁决书,牙克石房地产公司不服,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牙克石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田慧,被申请人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金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仲裁机关查明,2014年6月1日仲裁申请人乔某某与仲裁被申请人牙克石房地产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牙克石房地产公司购买乔某某的钢材,价款达到80万元时,牙克石房地产公司应在2日内结清所有钢材款,如违约按日以钢材价款1%支付违约金。合同第四条约定:牙克石房地产公司以正在建设的龙某幸福里小区的15个车库进行抵押,如不能按时支付价款,乔某某有权主张对车库的所有权,应将车库交付给乔某某。合同签订后,乔某某提供钢材,牙克石房地产公司给付部分货款后,尚欠826549.80元,牙克石房地产公司出具了欠据,至今未付。
仲裁机关认为,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仲裁申请人乔某某如约供货,仲裁被申请人牙克石房地产公司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持违约金376057.57元。关于以车库顶抵货款问题。双方未实际办理抵押手续,未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条款无效。且双方供货合同第四条赋予供货方乔某某的权利,其可以选择向牙克石房地产公司主张现金或以物抵债的自由权利。牙克石房地产公司关于用车库抵债的主张,因乔某某不同意,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裁决:一、被申请人牙克石房地产公司给付申请人乔某某货款及违约金1212938.55元。二、仲裁费20800元,由申请人乔某某承担10800元,由被申请人牙克石房地产公司承担10000元。
申请人牙克石房地产公司申请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  (五)项规定,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被申请人乔某某隐瞒基本事实,即牙克石房地产公司将龙某幸福里小区15个车库进行抵押的事实,影响了本案的仲裁方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规定,当事人以仲裁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乔某某在仲裁申请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畴,隐瞒仲裁协议内容,导致(2015)庆仲(裁)字第(5)号裁决书不公平。综上,请求撤销大庆仲裁委员会(2015)庆仲(裁)字第(5)号裁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牙克石房地产公司与被申请人乔某某签订的供货合同中有关于抵押车库约定,对于该份供货合同证据,被申请人乔某某申请仲裁时已经提供给仲裁庭,被申请人乔某某并未隐瞒双方约定以15个车库进行抵押的事实,申请人牙克石房地产公司以被申请人乔某某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乔某某请求仲裁的是钢材款,双方之间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被申请人乔某某并未要求仲裁供货合同所载明车库,是否选择向申请人牙克石房地产公司主张货款或主张以物抵债是被申请人乔某某的权利而非义务,大庆仲裁委员会也是根据被申请人乔某某的申请进行仲裁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故申请人牙克石房地产公司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综上,申请人牙克石房地产公司申请撤销(2015)庆仲(裁)字第(5)号仲裁裁决书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规定的撤销情形,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牙克石房地产公司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  (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牙克石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牙克石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牙克石房地产公司与被申请人乔某某签订的供货合同中有关于抵押车库约定,对于该份供货合同证据,被申请人乔某某申请仲裁时已经提供给仲裁庭,被申请人乔某某并未隐瞒双方约定以15个车库进行抵押的事实,申请人牙克石房地产公司以被申请人乔某某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乔某某请求仲裁的是钢材款,双方之间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被申请人乔某某并未要求仲裁供货合同所载明车库,是否选择向申请人牙克石房地产公司主张货款或主张以物抵债是被申请人乔某某的权利而非义务,大庆仲裁委员会也是根据被申请人乔某某的申请进行仲裁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故申请人牙克石房地产公司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综上,申请人牙克石房地产公司申请撤销(2015)庆仲(裁)字第(5)号仲裁裁决书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规定的撤销情形,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牙克石房地产公司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  (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牙克石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牙克石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志晶
审判员:刘放
审判员:赵楠

书记员:李美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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