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片某(曾用名李占洋,系被继承人李军之子),男,国籍日本,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立新,系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某(系被继承人李军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立新,系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邵某(系被继承人李军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申请人片某、王某与被申请人邵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片某、王某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继承人李军,生前工作单位是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伊春供电公司美溪客户服务中心,李军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金额以及李军的抚恤金、丧葬费等共计150000元,采取保全。申请人片某、王某以保单号为PZDMxxxx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邵某转移财产及便于今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继承人李军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金额以及李军的抚恤金、丧葬费等共计15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李占洋、王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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