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爱某某罗某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平,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娟,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先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黄远成,总经理。
被告:黄远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州市。
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
法定代表人:黄远成,总经理。
被告:淄博远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卢宁,总经理。
被告:远成集团乐山西部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远成,总经理。
被告:青海世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黄远成,总经理。
被告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黄远成、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淄博远阳物流有限公司、远成集团乐山西部商贸物流有限公司、青海世豪物流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林林,上海刘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爱某某罗某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先亮、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黄远成、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淄博远阳物流有限公司、远成集团乐山西部商贸物流有限公司、青海世豪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爱某某罗某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爱某某罗某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俞丽虹
书记员:王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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