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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某某罗某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宏川快运有限公司、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爱某某罗某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彬,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欢,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宏川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毛华,执行董事。
  被告: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黄远成。
  被告:黄远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
  法定代表人:黄远成。
  被告:淄博远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卢宁,董事长。
  被告:远成集团乐山西部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远成。
  被告:青海世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黄远成,执行董事。
  上述七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林林,上海刘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爱某某罗某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宏川快运有限公司、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黄远成、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淄博远阳物流有限公司、远成集团乐山西部商贸物流有限公司、青海世豪物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使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黄国富

书记员:王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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