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爱某(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徐晓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平,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霞,女。
被告:从慧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爱某(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从慧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爱某(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轶华
书记员:唐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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