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爱某某(上海)制造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CHANGHONGZHANG,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德某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泽。
被告: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
被告:陈泽。
原告爱某某(上海)制造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德某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爱某某(上海)制造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德某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爱某某(上海)制造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爱某某(上海)制造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04元,减半收取7,202元,由原告爱某某(上海)制造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莉
书记员: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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