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爱丽汶森(北京)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爽。
委托代理人齐国良,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盛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1723381644X。
法定代表人江政辉。
委托代理人贾振强,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晓东,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贾某,系被告河北盛某化工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爱丽汶森(北京)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盛某化工有限公司、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爱丽汶森(北京)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秀琴 审 判 员 申晓璐 代理审判员 张弼驰
书记员:王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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