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爱上租(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雪。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崎。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佶,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爱上租(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爱上租(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邓 珍
书记员:朱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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